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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行業(yè)!企業(yè)稅務稽查4大自查清單

時間:2019-06-18來源:匯易同閱讀:1402次

建筑行業(yè)!企業(yè)稅務稽查4大自查清單

過建筑業(yè)財務的都深有感觸:建筑業(yè)會計是真難當!因為建筑業(yè)的毛病太多了!

虛列成本、虛開發(fā)票、公轉私、無發(fā)票報銷、不愿意交所得稅、不給農民工買社保、管理人員沒交個稅、委托付款、“掛靠”...

建筑業(yè)會計不僅累,工資低,風險還高,到哪辦點事兒,讓你留指紋、拍照全部的壓力都是會計來承擔!關鍵老板可能還會懷疑你讓公司多交了十幾萬稅!

今日,老李和大家說一說建筑行業(yè)的那些財務事兒,涵蓋建筑企業(yè)稅務稽查4大自查清單、建筑行業(yè)預繳的財務處理辦法。記得轉發(fā)收藏!

01

建筑企業(yè)稅務稽查四大自查清單

是否正確選擇計稅方式

建筑企業(yè)一般納稅人企業(yè)選擇增值稅計稅方式有兩種情況:

1、營改增前開工的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

開工標準以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,如實際開工日期有不同,以實際開工為準;稅收稽查中會檢查老項目條件適用是否正確,是否有存在將新項目強行包裝為老項目享受簡易計稅的情況。

2、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

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,并收取人工費、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。實務中的土方、勞務、裝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。

甲供工程,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、材料、動力由工程發(fā)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。

這里需要注意三點:

1>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為認定甲供工程的條件;

2>不僅僅是設備材料,動力甲供也可以作為認定條件;比如電力供應就屬于動力;

3>對于建筑總包而言,按照財稅[2017]58號)第一條規(guī)定: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、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,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、混凝土、砌體材料、預制構件的,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。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這個條件的總包方只能選擇簡易計稅,不能進行選擇。


是否按照要求預交稅款

建筑企業(yè)預交增值稅有兩種情況:

1、跨地區(qū)提供建筑服務

按照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(guī)定,建筑企業(yè)如果在同一地級行政區(qū)內提供建筑服務,無需預交稅款,直接在征管局申報即可;如果跨越地級行政區(qū),應向建筑服務發(fā)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,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。

2、收到預收款預交增值稅

建筑安裝企業(yè),在經營活動中收到預收款,需要預繳增值稅。

根據(jù)財稅[2017]58號文件《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》規(guī)定:

三、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,應在收到預收款時,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,按照本條第三款規(guī)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。

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%,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%。具體交法同上面的跨區(qū)域預征,這里不再贅述。

【延伸拓展】

預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

【舉個例子】

某建安異地項目,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10萬元,公司機構所在地本期應交增值稅15萬元

1、異地預繳

借:應交稅費—預繳增值稅 10

貸:銀行存款 10

2、月末處理

A、結轉未交

借:應交稅費—應交增值稅(轉出未交增值稅)15

貸: 應交稅費—未交增值稅 15

B、預繳轉入未繳增值稅

借:應交稅費—未交增值稅 10

貸:應交稅費—預交增值稅 10

3、次月申報繳納

借:應交稅費—未交增值稅 5

貸:銀行存款 5

建筑行業(yè)!企業(yè)稅務稽查4大自查清單

對于增值稅預征,稅務稽查關注的重點是三個

——是否按照納稅義務發(fā)生時間預征;

——是否按照稅法要求在建筑服務發(fā)生地預征;

——如果有分包,是否按照稅法要求具備了分包扣除條件,并取得了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稅發(fā)票。

是否按照稅法要求確認納稅時間節(jié)點

建筑企業(yè)增值稅最大的問題就是納稅義務發(fā)生時間的把握問題。

根據(jù)2016年36號文規(guī)定,納稅人發(fā)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(jù)的當天;先開具發(fā)票的,為開具發(fā)票的當天。收訖銷售款項,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。

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(jù)的當天,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;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,為服務、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。

舉個例子:2018年12月,建筑企業(yè)同甲方確認的工程量為1000萬元,按照合同約定應付工程量的80%即800萬元,但實際支付了500萬元。

增值稅納稅義務究竟是按照哪個數(shù)字?

按照稅法規(guī)定應稅行為和收款應同時成立納稅義務才發(fā)生,對于收款又有兩個標準,一個是實際收款,一個是按照合同的應收款,這兩個采用孰早原則。

分析一下:應稅行為應為1000萬,實際收款500萬,但合同約定應收800萬,合同約定的日期已到,因此應按照800萬繳納增值稅。

實務中很多建筑企業(yè)直接按照實際收款確認增值稅收入繳納稅款,存在很大的涉稅風險,這個正是稅務稽查的重點之一。

是否將各種價外費用確認交稅

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中的價外費用,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(xù)費、補貼、基金、集資費、返還利潤、獎勵費、違約金、滯納金、延期付款利息、賠償金、代收款項、代墊款項、包裝費、包裝物租金、儲備費、優(yōu)質費、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。

根據(jù)財稅〔2016〕36號文對于價外費用的描述更為簡潔:價外費用,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,但不包括以下項目:

(一)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(guī)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。

(二)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(fā)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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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企業(yè)在實務中的價外費用比較常見的如獎勵款和違約金,都需要跟隨主稅種繳納增值稅,并向建設方開具發(fā)票。對于價外費用的判斷,有兩個點需要注意:

第一,合同有效,交易發(fā)生,主價款存在,是價外費用判斷的第一個標準;

第二,價外費用同主價款的支付方向必須一致。

如建造合同正常實施,建設單位向施工方支付違約金就屬于價外費用,反過來,施工方向建設單位支付違約金就不屬于價外費用。

再比如說,雙方合同未開始就解除,即使是建設單位向施工方支付解約違約金,也不視為價外費用,不需要繳納增值稅。

建筑行業(yè)的財務朋友們,請切記上述4大自查清單,避免不必要的麻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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